為加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規范投訴處理程序,維護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近日,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含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圍內發現的工程質量缺陷,適用本規定。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投訴處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投訴人延期理由。但受季節性因素等客觀原因影響,不能開展維修工作,或與投訴人就維修時間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據雙方約定進行調整。
該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為10個工作日(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15日)。公開征求意見期間,任何人和單位均可反饋相關意見,建議將修改意見發至電子郵箱zjwgczlc@tj.gov.cn。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規范投訴處理程序,維護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訪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含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圍內發現的工程質量缺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術語解釋】本規定中所稱的工程質量投訴(以下簡稱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住建執法機構反映質量缺陷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缺陷,是指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管理原則】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應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以人民為中心,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以及“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負責指導和督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對有重大影響的工程質量投訴進行重點督辦。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住建委)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
市、區住建執法機構按照權限負責承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
具備條件的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第三方服務方式協助處理質量投訴工作。
第六條【信息公開】市、區住建委應當向社會公布網絡信訪渠道、通信地址、咨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投訴事項處理進展以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第七條【處理途徑】投訴人在保修期內發現質量缺陷,可以向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提出質量缺陷處理訴求,也可向住建執法機構進行投訴,或者直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章 投訴受理
第八條【受理規定】投訴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投訴事項,并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事實、理由、以及請求處理的具體要求。
投訴人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事項,投訴受理機構應當如實記錄。
投訴人應遵守投訴程序和工作秩序。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性投訴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投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代理人應當向投訴處理機構出具合法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且應通過書面形式投訴。
第九條【受理時限】質量投訴受理機構接到投訴后,應對質量投訴情況進行登記,并在5個工作曰內對投訴事項進行核查,決定是否受理。
第十條【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不符合受理條件:
(一)投訴不屬于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
(二)工程質量投訴中的經濟糾紛;
(三)投訴人為非產權人且未受產權人書面委托的;
(四)因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使用功能或裝修不當等改變原圖紙設計引起的工程質量缺陷;
(五)投訴事項已經受理、正在辦理或投訴辦結后,投訴人就同一事項重復投訴的;
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質量投訴受理機構應向投訴人發送《投訴事項不符合受理條件告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投訴辦理
第十一條【辦理流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收到投訴事項后,投訴事項屬于受理范圍的,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并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向投訴人發出《投訴事項受理告知書》。
(二)調查核實投訴問題。查閱有關資料,向當事人、知情人詢問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組織有關各方對投訴的質量缺陷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并向建設單位下達《質量投訴處理通知書》。
(三)及時處理工程質量缺陷。
1.對于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一般質量缺陷,可以采用簡易方式處理投訴,責成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限期處理完畢。
2.對于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質量缺陷,視情況需要進行驗算、鑒定或組織專家論證,設計單位提出相應處理意見,責任單位限期處理完畢。
(四)質量缺陷處理完畢后,由責任單位組織投訴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有關方進行確認,形成書面確認材料,投訴人拒絕確認的應當注明原因,并及時將質量投訴處理的情況及結果書面報質量投訴受理機構。
(五)質量投訴受理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書面回復后,應及時與投訴人進行核實。雙方就投訴處理結果有較大爭議的,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應當進行調解,視情況要求開發商重新處理或者導入其他程序。
(六)投訴處理完畢后,質量投訴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處理意見或結果書面回復投訴人。
第十二條【處理時限】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投訴處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投訴人延期理由。但受季節性因素等客觀原因影響,不能開展維修工作,或與投訴人就維修時間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據雙方約定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爭議處理】原則上工程質量缺陷應按原設計圖紙進行修復,投訴處理過程中,對投訴涉及的工程質量缺陷認定、結果、期限出現分歧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工程責任單位與投訴人對質量缺陷認定存在分歧或始終不認可處理結果時,由提起異議一方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進行處理。鑒定機構應經雙方協商確認,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司法訴訟。經鑒定,存在安全使用質量問題的,鑒定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沒有安全使用質量問題的,鑒定費用由投訴人承擔。
(二)因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引發爭議的,以法定保修期限劃分責任。責任方維修完畢后,有證據證明第三方存在過失的,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四條【投訴終止】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受理機構可以終止投訴處理工作:
(一)投訴處理過程中進入訴訟、仲裁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他部門處理的。
(二)投訴人不配合維修,或以要求經濟補償等方式作為維修前置條件致使維修工作無法實施,經2次協調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三)涉及第三方利益,且因第三方不配合、致使被投訴人責任無法認定或者責任單位無法實施工程質量缺陷返工、修理、修復的。
(四)經核實,投訴屬于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不予受理范圍的。
第四章 責任監督
第十五條【檔案管理】投訴處理機構應健全投訴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收集相關材料,建立投訴處理檔案。
第十六條【投訴考核】投訴處理機構應當以依規依法及時解決投訴問題為導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造成嚴重結果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屬于應受理范圍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的。
(二)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弄虛作假辦結的。
(三)不符合投訴終止情形,違規終止投訴處理的。
第十七條【責任主體】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住建執法機構對工程質量缺陷投訴的調查、核實和處理工作。建設單位應當切實承擔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積極主動落實主管部門投訴處理工作的相關要求,鼓勵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保險。
第十八條【行政處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投訴監督管理,定期向社會進行情況通報。發現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不履行保修義務,由住建執法機構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記入誠信檔案。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參加投訴處理活動或不執行投訴處理(調解)意見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
(二)同一部位同一質量缺陷,經過3次及以上維修仍未解決質量問題的。
(三)爭議處理中,經鑒定機構鑒定,確認存在違法違規事實的;
(四)質量投訴處理機構發現現場實際情況與責任單位上報的質量投訴處理情況及結果嚴重不符,存在明顯弄虛作假的;
(五)無正當理由,3次及以上不按時向質量投訴處理結構反饋投訴處理情況及結果的;
(六)有其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未履行保修義務情形的;
第十九條【遵紀守法】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在投訴及處理過程中,應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解釋權限】本辦法由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tag標簽:
責任編輯:創始人免責聲明:凡注明“來源:天津松鼠找房網-美麗屋”的所有文字圖片等資料,版權均屬天津松鼠找房網-美麗屋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已經授權使用的轉載需注明出處。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文章內容僅供參考,部分文章轉載自網絡,不構成投資建議,也不代表天津松鼠找房網-美麗屋贊同其觀點,如需修改或者刪除,請聯系本站。文中所涉面積,如無特殊說明,均為建筑面積。